通知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内容摘要: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与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彰显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和关怀。此次调整综合考虑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并实现了国家连续第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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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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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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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补助标准依据地区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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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补助标准同样依据地区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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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补助标准同样依据地区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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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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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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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有所调整。
中央补助资金安排: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通知发布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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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湖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编辑:
吕 希
审核:
洪 伟
监制:
朱封金
出品:
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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