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建设工程主要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此外,由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非常大,且常常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利益,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订了诸多强制性标准,如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的强制性以及对合同主体的限制性。
而农业大棚的承揽工作,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农业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用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生长时间,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由于土地和大棚本身都是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永久性建筑物,因此在建设之前及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同时,关于大棚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目前也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智能温室施工合同》,合同所涉工程系农业温室大棚的建设,农业大棚的建设与建设工程在行政审批、土地性质、资质要求等方面均有不同,其不属于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所调整的建设工程的范围,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对于农业大棚施工企业资质问题,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温室大棚建设的相关纠纷,以承揽合同纠纷来定性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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