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资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件回顾: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资兴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兴宁某市场旁一门面内储存54箱烟花爆竹、64盘鞭炮,在某居民楼储存112箱烟花爆竹、89盘鞭炮,在某仓库储存171箱烟花爆竹、196盘鞭炮,在某办公区储存606.5箱烟花爆竹、12盘鞭炮,在某废弃炸药库储存167箱烟花爆竹,共计1110.5箱烟花爆竹、361盘鞭炮。经评估,这些储存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将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活跃起来,我们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为了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提供以下安全提示:
岁末年初,让我们共同敲响安全警钟,从自身做起,拒绝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