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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体系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被视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机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能获得双倍工资的情形。这主要是因为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时,需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具体案情,如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治疗期间、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等情形,来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或其他客观事由,才能免除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者出具的声明、快递单据等,以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此外,劳动者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处理也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劳动者若因个人原因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争议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边界,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